江西中医药大学章程
(2022年11月22日经江西省教育厅核准)
序言
江西中医药大学溯源于1951年创办的江西药科学校和1953年创办的江西中医进修学校。1959年成立江西中医学院,2013年更名为江西中医药大学。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威尼斯人娱乐》《威尼斯人娱乐》《威尼斯人娱乐》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江西中医药大学(英文译名为Jiangx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英文译名缩写为JXUCM),学校网址:muszbk.neocarmodels.com。
第二条 学校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第三条 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有湾里、阳明、抚生等三个校区。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梅岭大道1688号。在办学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能。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校院二级管理的治理体系。
第七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三)面对社会需求、依法依规,根据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五)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教材管理,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
(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条 学校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设置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本科生和研究生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办学特色
第十一条 学校奋斗目标:建设成为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高水平有特色中医药大学。
第十二条 学校校训:惟学 惟人 求强 求精。
第十三条 学校努力建设以中医药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产学研结合特色鲜明的中医药大学,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和文化铸校。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倡导“赢在终点”为核心的育人导向,坚持并践行“教无类、学为先、重激励、育特长、促实践、有思想”的育人理念,培养符合国家要求适应社会进步和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实践型创新型创业型人才。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国家发展与社会需求,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教学、科研、医疗、产业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办学模式。
第十六条 学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营造思想解放、学术自由的氛围,依法保障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学术活动的自由,坚决反对学术不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进步。
第三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一节 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依法录取,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的机会;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各种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践行校训,完善人格,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校的管理;
(三)遵守学校获得学历学位的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其他助学项目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素质教育实践活动,对达到规定要求的学生颁发相应的证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关心特殊群体学生,为其身心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教育指导、就业能力培训、就业困难帮扶、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创业教育及实践等服务,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经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学校和学院的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分别在学校党委、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依法聘任的主要从事教学和科研、担任相应职务的教育工作者。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任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和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实行任用、聘任、聘用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学、科研等岗位要求的工作,开展、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休假;
(四)依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五)公平获得国内外交流、进修、访问和学习的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涉及本人的评价结果、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五)坚定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争做“四有”好老师,努力成为“大先生”;
(六)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提供能力提升、事业发展的平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和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教师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为教师教学和科研提供必要条件。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积极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离退休教职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决策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下称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作用,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在教师成长和管理各环节发挥政治和师德双把关作用;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校级领导可以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学校党委会按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校长由学校举办者依法任免。
第四十二条 校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办主任、纪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可以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按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和自身章程行使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事项;
(二)审议学校中长期学科、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三)审议学校学术政策性文件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四)评定校内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五)评议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六)指导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七)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及科技伦理教育,审定学术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处理学术及科技伦理纠纷等事项;
(八)指导学术分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指导教材编写工作,并对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作出评价;
(十)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表决事项须经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事务的工作机构,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和自身章程的规定产生和行使职权。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学位、名誉学位的授予和撤销;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负责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审定、申报和评估;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和资格;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处理;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经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由各级选举单位选举产生,每五年为一届。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校务公开机制,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对不能吸收采纳的,作出说明。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级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周期不超过两年,如遇特殊情况, 经常任代表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 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 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 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 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 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江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下称学校团委)应对学生代表大会前期筹备工作进行审查,并指导确定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学生会组织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递交有关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 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学生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统战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统一战线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节 学院及直属单位
第五十八条 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单位。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设置二级学院及相应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九条 学院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学院教师及其他人员调入与调出的计划、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评价学院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对学生就业创业予以指导帮扶;
(七)管理、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学院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资金;
(八)负责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推荐工作;
(九)经学校授权,聘任学院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业务与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发展规划、行政管理等事务。院长定期向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为加强中医药等领域的重大科学研究工作,设立若干研究机构。独立建制的部、馆、中心及研究机构等,依照学校赋予的职责开展活动。
第六十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机构,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学校的领导与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在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照需求导向、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争取社会广泛支持,与政府部门、国内外有关组织机构和个人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协同创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并依法依规管理。公众在参与学校事务、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规范校办产业管理,促进校办企业健康发展。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实体,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支持各级各类实践教学、科研基地的建设,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支持对外合作,拓展社会服务功能,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中医药文化国际传播,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交流合作,加强与国外研究机构、知名企业开展科研交流与合作,推广中医药文化,推动中医药服务各国人民健康,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第七十二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受教育者,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顾问、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依法依规经学校批准获得荣誉学位的个人。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向校友通报学校的发展情况,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传统,共商母校发展大计。学校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和社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予以表彰。
学校依法成立江西中医药大学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员应遵守江西中医药大学校友会章程,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发展,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或行业等特点的校友组织,在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公开办学信息,接受教职工、学生、校友、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资金、资产与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七十五条 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支持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资金支持。
第七十六条 学校发起设立江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基金会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七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文物文化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条 学校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科学合理编制财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财务部门每年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七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八十一条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外圆为绿色,外环为白底绿字,上方为绿色中文书法字体校名,下方为绿色英文译名。(见附件一)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证章。(见附件二)
第八十二条 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长与宽之比为3:2),中央图案分上中下三部分,上方为绿色学校标志,中间为黑色中文书法字体校名,下方为黑色英文译名。(见附件三)
第八十三条 校歌:《威尼斯人娱乐》。(见附件四)
第八十四条 校庆日:5月19日。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六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制度,是学校制定其他制度和规定的基本依据。学校的其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
(四)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学校指定专门机构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